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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基础知识(1)

本文由:新乡公务员网校   编辑于:2011-08-12

  刑法基本理论(二)

  管制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意思分解】

  1. 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以及与其他服刑罪犯不同的权利(即在 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 管制犯的刑罚执行机关为机关,而非基层组织等单位。

  【不要混淆】

  1. 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言论等“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 的地方。

  2. 注意管制犯与拘役犯在参加劳动时劳动报酬上的权利有所不同:前者是“同工同酬”, 而后者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与死刑缓期2. 年执行的关系问题。死刑缓期2. 年执行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 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即在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判处死刑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意思分解】

  1. 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或者期满后的处理)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15年以上20年以下)。

  2. 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的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仅仅是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执行死刑; 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 失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再次,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在2年考验期内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之内,“重大立功”可以参照《刑法》第7、8 条规定的几种法定情形。

  3. 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考验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2年考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机关职务的权利(既包 括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仅仅限于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意思分解】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依法有四种:

  1. 单独适用,或者当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1年以上5年以下, 这是一般形态。

  2. 当主刑为管制时,其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当管制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长刑期可达3年。

  3. 当主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其刑期为终身。

  4. 当作为主刑的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从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 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意思分解】

  1. 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的财产,这不同于罚金,后者对此并没有限制 ;

  2.  没收财产的范围而且仅限于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如果是犯罪所得,则属于依法追缴的问题而非没收财产刑的范围;

  3.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注意的是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必须要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 在没收财产时,注意分清财产的性质与范围,对于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不在没 收的范围之内。

  5.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意思分解】

  1.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是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二是刑度条件,前后两 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三是时间条件,后罪发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2. 特别累犯与本条规定的一般累犯区别在于:特别累犯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 件的限制,但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安全的。对此考点不应混淆。

  3. 累犯的法律后果: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三是不能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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