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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四

本文由:河南华图网校   编辑于:2011-08-12

        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协助广大考生顺利备战2011政法干警考试,特汇总了政法干警宪法学基础知识,供大家学习借鉴!

  法理学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意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1)价值判断 (2)事实判断

  2.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3.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司法考试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么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大问题。

  法理学法的运行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1.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所有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监督的重点是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法律监督体系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1.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2.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1)是那些由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2)是有关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3)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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