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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由:   编辑于:2011-07-2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对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准则。它在物权法中具有纲领性的意义,任何物权制度的建立不能违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对平等保护、集体和私人物权原则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而民事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所以,物权法定的基本含义,就是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动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
 
  公信原则,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了登记所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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